最高法院:如何认定外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李营营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外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审查该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认可该出资人的情况、结合《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规定和负面清单制度进行认定,如果是负面清单以内领域的出资人应当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否则不然。
阅读提示: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股权代持的商事实践中,有一种具体情形是外籍“实际出资人”委托中国籍主体代持公司股权,后续各方可能就该外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外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公司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对于外籍隐名投资主体是否可显名的认定,应结合《外商投资法》规则和负面清单制度,司法审查要点如下:其一,外籍隐名股东已实际投资;其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股东股权并同意变更登记;其三,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于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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